发票退回销货方是否要提供证明材料?
[案例]13000155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文号: [ 国税发〔2007〕18号 ]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文号: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所以贵单位如果属于上述政策规定要求的情况,应该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交给销货方。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