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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415 2009年以后购买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其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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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 11: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以后购买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其进项税?
[案例]130001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因此,只要贵单位购进的货物及发生的运费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则可以抵扣进项。 在抵扣进项税额时对于正式一般纳税人来说商业企业和工业企业没有区别,而对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实行的是“先比对,后抵扣”的政策。 另外,税法上对于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没有明确的规定,请您依照财务会计制度准则操作。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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