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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840 我公司本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旧机动车,有购入发票,可否申请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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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 11: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公司本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旧机动车,有购入发票,可否申请免征增值税?
[案例]13000184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因此,目前,企业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旧机动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能免征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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