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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函[2006]30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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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国税函[2006]303号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函[2006]30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0-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
国税函[2006]30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
  国税函[2006]30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0月3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局CTAIS系统及网上申报系统管理服务平台现已升级完毕,可以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的要求。各地要按照总局文件规定,从11月征期开始做好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工作。
  二、办税服务厅窗口负责申报人员在受理网上申报一般纳税人报税时,要通过"网上申报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电脑版普通发票的比对,比对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141号文件要求操作。票表比对不符的,要进行确认,属于未推行"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系统可强行通过,对实行"一机多票"的纳税人,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各地在票表比对中,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疑难问题逐级上报。
  请各地及时将本通知精神通知所属征收单位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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