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6]31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确保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在我省的顺利实施,实现新老政策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省局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加深对民政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理解,提高对试点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把新政策的落实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来抓,树立全局和大局意识,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做好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工作。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保证新政策全面落实。福利企业税收政策涉及面广,新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国家、企业和残疾人个人利益,各级税务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联系面广,掌握企业实际状况的优势,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阵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发动广大税务干部深入基层,深入企业,逐户做好宣传辅导和解释工作,使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得到社会、企业和残疾人个人的理解和支持。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细划征管措施,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在试点期间,主管税务机关要在申报大厅建立专门窗口,设置专人,为福利企业和残疾人税收政策咨询、办理纳税事宜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要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动态掌握福利企业户数、年度减税额及残疾人员就业变化等情况。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地税、财政、民政、劳动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逐步建立健全与发证部门的信息比对审验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试点期间原福利企业的认定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做细、做好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五、试点期间,由于企业范围、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条件的调整,致使部分企业辞退残疾人的,税务部门要建立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保证政策的平稳实施。各市要选择2至3户规模适当、纳税信誉好、税企关系和谐、自愿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接纳被辞退的残疾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务于11月15日前,将选定的企业名单和基本情况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六、各级税务部门要及时跟踪试点政策的执行情况,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解决试点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馈,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