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国税发[2008]18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发[2008]1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8-02-22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8]1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统计本地区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脑油应缴未缴消费税数据,及时进行清缴。
二、各地要认真分析此次政策调整对本地税收收入的影响,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做好消费税税收收入分析工作。
三、请将此次政策调整对消费税收入影响及各地石脑油应缴未缴消费税清缴情况,以文字材料形式,于4月15日前上报省局(各市上报流转税处消费税成品油政策调整情况)。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