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指什么?
[案例]130002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一条 :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购进货物(含固定资产)为《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列项目。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