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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173 个体汽修厂,如何处理该行业缺少进项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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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 10: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体汽修厂,如何处理该行业缺少进项票的问题?
[案例]1300011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无法取得有效、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不予抵扣。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此,若当期进项税额为零,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有关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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