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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税〔2015〕7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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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5082000007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件编号: 财税〔2015〕75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税〔2015〕7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7-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税〔2015〕75号


国家铁路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就审核后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考试费。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铁路局在组织铁路机车车辆(含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资格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
二、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国家铁路局收取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考试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考试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关于国家铁路局安全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4]101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铁路局组织实施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考试考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
五、国家铁路局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等行为的,依照《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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