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861
  • Tax100会员 32507
查看: 764|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3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6-30 11: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66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35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3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5-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35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理广告业是否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请示》(鲁地税一字〔1998〕第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规定不一致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