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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 (1986)财税地字第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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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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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1: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646
发文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1986)财税地字第6号
文件名: 财政部税务总局 (1986)财税地字第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86-06-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1986)财税地字第6号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6)粤税三函字第31号文收悉。对你局提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两个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发布的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指直接生产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和收购烟叶缴纳的产品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不包括这些单位生产或经营其他产品以及零售环节所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二、对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实际负担能力而采取的一种照顾政策,并不是从适用税率的高低出发的。对生产其他高税率产品的企业,不应减征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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