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过期是否属正常损失?报损时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案例]13000217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的界定范围。 您的情况是否属于正常损失无需进项转出应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判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