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精装房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家电、家俱可否作为成本项目扣除?
[案例]13000547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住宅的装饰装修是指在住宅竣工验收后,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其内容包括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卫生间、暖气、给排水等增、拆、改、移、隔、换等活动; 此类活动与房屋的部分使用功能和观赏功能有关,但与纯粹家具用具的购置无关。 前者通过职业技能的工人实施,后者纯粹购物行为。 因此,对纯粹购置的家具用具支出,不能作为装修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