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公寓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案例]1300054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因此,建造高级公寓出售不能享受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规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