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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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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0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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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9.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公告如下:
  一、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律按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闽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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