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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流函〔1995〕00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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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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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9 10: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1995-06/07/content_b03732c4bba74ca59dc1a8506c7b96f2.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流函〔1995〕006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流函〔1995〕00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5年06月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流函〔1995〕006号


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请示》(罗地税发〔1995〕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矿产资源的分类,生产水泥、红砖用泥土属于其他粘土,建筑用河砂、山砂、海砂属于天然石英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确定的资源税税目,其他粘土、天然石英砂属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范围。因此,对生产水泥、红砖用泥土和建筑用河砂、山砂、海砂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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