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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5〕1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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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887b71dfd64d41ea81b38de0f543a935.s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5〕168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5〕1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二、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三、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
  四、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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