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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7〕33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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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07-03/13/content_0b30694c9de84702836b35cf8462e903.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07〕33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7〕33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3-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粤财法〔2007〕3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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