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
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要求,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规定核定征收印花税。各县区可在省局已确定《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确定征收比例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具体比例,对未确定比例范围的县区,可适用市局确定的核定征收比例,具体见下表:
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税凭证类别 | 行 业 | 计税依据 | 省局核定比例(%) | 漳州核定比例(%) | 购销合同 | 工业 | 购销总额 | 50-80 | 60 | 商业批发或 | 60-80 | 70 | 以批发为主 | 商业零售 | 30-70 | 购进50 | 外贸 | 80-100 | 100 | 房地产开发业 | 80-100 | 100 | 其他 | 20-100 | 建安按成本材料费60或收入30 | 50 | 加工承揽合同 | 加工、定作业 | 加工或承揽收入 | 80-90 | 80 | 印刷、广告业 | 70-80 | 80 | 修理、修缮业 | 40-50 | 50 | 测绘、测试业 | 50-60 | 50 | 建筑工程 | 勘察、设计业 | 收取费用 | 80-100 | 100 | 勘察设计合同 | 建筑安装工程 | 建筑安装业 | 承包金额 | 80-100 | 100 | 承包合同 | 房地产开发业 | 项目发包总成本 | 100 | 100 | 财产租赁合同 | 租赁业 | 租赁金额 | 100 | 100 | 货物运输合同 | 运输业 | 货物运输费用 | 70-100 | 80 | 仓储保管合同 | 仓储业 | 仓储保管费用 | 80-100 | 100 | 财产保险合同 | | 保险费收入 | 100 | 100 | 技术合同 | |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收入 | 100 | 100 | 产权转移书据 | | 产权转移收入 | 100 | 100 |
注:
1.本表计税依据对支付方按其支出费用核定;
2.同一纳税人涉及不同种类应税凭证的,应分别核定;
3.借款合同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
4.企业出口产品和购进进口货物(含原材料、商品及其他货物)核定购销合同印花税适用于外贸行业核定比例。
二、窗口开票征收印花税问题
纳税人要求在窗口开具票据,能提供相关合同的,可按合同适用税目税率依实征收印花税,对不能提供有效合同的,可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办法,具体征收比例可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23号)中规定的计税依据核定上限比例标准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漳地税政二[2005]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9日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机构合并前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印花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归集现行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结果,对《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漳地税政二[2005]16号)(以下简称“原通知”)文件中现行有效的规定进行归集并重新发布。清理归集并重新发布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增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23号)为制定依据。
二是删除“原通知”第一条中的“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因为该内容在《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有明确。
三是删除“原通知”的第二条和第四条。
四是将“原通知”中涉及的“省局(闽地税发〔2004〕319号)”的部分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23号)”。因为根据省局2018年第23号公告,省局(闽地税发〔2004〕319号)已废止。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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