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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5486 如何确定旧房转让的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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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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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何确定旧房转让的扣除额?
[案例]13000548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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