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单什么时候出具?
[案例]1300057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三条规定: 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是指: 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