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购的汽车为公司送货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案例]1300021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