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使用的钢材进项税金能否抵扣?
[案例]130002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您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抵扣进项税,但是如果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