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退税申报期还能办理出口退税吗?
[案例]1300057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第四条规定: 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 因此,贵公司出口货物属于上述原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收齐单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在核准的期限内仍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如未办理而错过退税申报期的就不能办理了,该笔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补缴税款。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