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缴纳增值税?
[案例]130001850
根据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另,根据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贴息收入属于延期付款利息,应按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