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用的钢结构的厂房是否能抵进项税?
[案例]130001962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