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个人收到的拆迁补偿费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案例]130005490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还界定了具体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 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 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否则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