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股权的资金是否可列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成本?
[案例]1300054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其中,地价款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协议、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3、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是指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因此,受让方支付的购买股权的资金是为取得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所支付的金额,并非是为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价款。 因此,受让方购买股权而支付的价款不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