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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629 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与业主签订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20年,使用费一次性收取,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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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629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629
文件名: [12366]140000629 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与业主签订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20年,使用费一次性收取,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与业主签订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20年,使用费一次性收取,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12366]1400006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 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实际上只发生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此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以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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