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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关税〔2015〕22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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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5060800012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关税〔2015〕2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关税〔2015〕22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5-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5〕22号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四、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实施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五、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
本通知自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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