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改增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外支付计算初看相当复杂,不仅涉及营改增业务,还涉及企业所得源泉扣缴业务,甚至还涉及税收协定待遇。
举例:非居民企业与境内某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合同价款为100万元人民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预提企业所得税税率10%。
举例计算时数字只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扣缴税款只考虑增值税、所得税。我们实际业务操作时,应精确到人民币分。
我们分为三种情况分析、计算: 一、合同价款100万元,为增值税含税价,增值税、所得税由非居民企业承担。 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00/(1+6%)=94.3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94.34*10%=9.43万元 增值税=100/(1+6%)*6%=5.66万元 对外支付金额=100-9.43-5.66=84.91万元
二、常见的合同,约定税后支付100万元,增值税、所得税由支付方承担。 那么设合同价款为含税价X万元,则X-增值税-所得税=100万元 X-X/(1+6%)*6%- X/(1+6%)*10%=100万元 X=100*(1+6%)/(1-10%)=117.78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00/(1-10%)=111.11万元 增值税=100/(1-10%)*6%=6.67万元 所得税=100/(1-10%)*10%=11.11万元 对外支付金额=100万元
三、如果非居民企业在支付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享受协定待遇。 假定非居民企业是香港居民企业,税后支付100万元。 (一)如果是普通特许权使用费,协定优惠税率7% 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00/(1-7%)=107.53万元 增值税=100/(1-7%)*6%=6.45万元 所得税=100/(1-7%)*7%=7.53万元 (二)如果是对飞机和船舶租赁业务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协定优惠税率5% 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00/(1-5%)=105.26万元 增值税=100/(1-5%)*6%=6.32万元 所得税=100/(1-5%)*5%=5.26万元
由于实际对外支付中,一般合同金额远远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和小微企业免征额,所以免征增值税的情形不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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