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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举例计算对外支付扣缴增值税、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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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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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30 14: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改增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的官方解读(http://www.chinatax.gov.cn/2013/ ... 158652/content.html)有两处计算错误,而且举例不接地气,举的是含税价款的合同,对常见的税后支付合同没有说明。因此,在对外支付扣缴税款计算的实际操作中,财会人员经常感到迷惑。

对外支付计算初看相当复杂,不仅涉及营改增业务,还涉及企业所得源泉扣缴业务,甚至还涉及税收协定待遇。

举例:非居民企业与境内某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合同价款为100万元人民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预提企业所得税税率10%。
举例计算时数字只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扣缴税款只考虑增值税、所得税。我们实际业务操作时,应精确到人民币分。
我们分为三种情况分析、计算:
一、合同价款100万元,为增值税含税价,增值税、所得税由非居民企业承担。
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00/(1+6%)=94.3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94.34*10%=9.43万元
增值税=100/(1+6%)*6%=5.66万元
对外支付金额=100-9.43-5.66=84.91万元

二、常见的合同,约定税后支付100万元,增值税、所得税由支付方承担。
那么设合同价款为含税价X万元,则X-增值税-所得税=100万元
X-X/(1+6%)*6%- X/(1+6%)*10%=100万元
X=100*(1+6%)/(1-10%)=117.78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00/(1-10%)=111.11万元
增值税=100/(1-10%)*6%=6.67万元
所得税=100/(1-10%)*10%=11.11万元
对外支付金额=100万元

三、如果非居民企业在支付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享受协定待遇。

假定非居民企业是香港居民企业,税后支付100万元。

(一)如果是普通特许权使用费,协定优惠税率7%

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00/(1-7%)=107.53万元
增值税=100/(1-7%)*6%=6.45万元
所得税=100/(1-7%)*7%=7.53万元
      (二)如果是对飞机和船舶租赁业务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协定优惠税率5%
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00/(1-5%)=105.26万元
增值税=100/(1-5%)*6%=6.32万元
所得税=100/(1-5%)*5%=5.26万元
由于实际对外支付中,一般合同金额远远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和小微企业免征额,所以免征增值税的情形不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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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预提税 增值税 对外支付 扣缴税款计算  发表于 2021-11-11 16:27
蛋挞属于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 13%的增值税  发表于 2020-8-22 23:01
计算对外支付扣缴增值税  发表于 2020-7-22 16:44
特许权使用费 协定待遇 企业所得税税率  发表于 2020-7-17 09:13
扣缴增值税支付的价款  发表于 2020-7-9 16:44
税后实际对外支付金额  发表于 2020-7-6 14:01
扣缴增值税支付的价款  发表于 2020-6-8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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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7 09: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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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8-22 22: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蛋挞属于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 17%的增值税《具体可以看:点击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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