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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11〕27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做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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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3000128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11〕27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11〕27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做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2011-1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做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紧急通知
新地税发〔2011〕27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  2012年1月1日起 正式实施。为确保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全区如期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批准车船税新的税额标准后,区局即发布公告。为做好车船税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立即行动起来,严格按照全国地方税务系统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工作视频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扎实做好车船税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针对贯彻落实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工作预案,明确车船税征收管理、宣传引导、问题处置等工作的具体办法、措施、步骤以及相关时限,确定负责人或牵头人,落实保障措施。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与各相关保险机构建立联系机制,保持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要对保险机构各项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确保落实,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整改。
三、做好舆情监控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网络媒体发布或转载的对机动车适用税额、车船税法施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进行解释说明,对不实谣言要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辟谣。
四、从2011年12 月20日起至春节前,各地税务机关要安排专人负责车船税征管工作,实行主管局领导带班、科长和主管人员值班制度。要安排专人负责报送车船税法的实施准备情况,及时对各保险机构车船税征收和扣缴情况进行巡查,了解纳税人对征管和扣缴工作的诉求,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12月22日前 各地将联系人名单及电话传告区局财行税处。
联系人:寿爱旗 电话:0991-2840729 18999960633
刘 琼 电话:0991-2834231 13899801996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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