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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财税字[1996]0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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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ys//200206/t288556.html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6]024号
文件名: 中共中央 财税字[1996]0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0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共中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6]02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海盐执行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请示》(苏地税发[1995]2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鉴于江苏省生产的海盐,其资源条件接近于南方海盐,国家计委目前在作价上已将其划为南方海盐价区安排。另外,你省所产海盐基本上用于省内自销,对外省不构成冲销。为了促进你省盐业健康发展,同意自1996年1月1日起,对你省生产的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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