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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6]6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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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ys//200402/t288557.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6]60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6]6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10-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605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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