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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1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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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ys//200402/t288572.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3]119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1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6-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反映,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尽合理,建议作适当调整。经研究,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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