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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2000】21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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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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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1: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3000078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一字【2000】21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2000】21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4-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2000】2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转发给你们,请转属知照并认真做好相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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