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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税〔2016〕42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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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1: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60428000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件编号: 财税〔2016〕4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税〔2016〕42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4-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42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6〕20号),现将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具体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扩大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免征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扩大免征范围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 扩大免征范围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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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42号  发表于 2021-3-12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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