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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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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5/23/content_04c1d15dc5a047138929348ee238c322.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03-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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