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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7]4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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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402/t285220.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7]45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7]4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8-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45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7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中有关淀粉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对出口淀粉应列入"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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