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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7]5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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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606/t285153.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7]53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7]5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9-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53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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