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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7]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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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609/t285232.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7]59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7]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10-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599号

状态: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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