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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7]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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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609/t285231.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7]65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7]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1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650号

状态:失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高桉树木片出口退税率的请示>(粤国税发[1997]297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出口桉树木片按6%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桉树木片不属农产品征税范围,且在实际执行中一直是按17%税率征税的实际情况,我局意见:桉树木片属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对出口桉树木片(不包括碎木片)可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批复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12月31日之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已退税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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