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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8]10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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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4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402/t285288.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1998]107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8]10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1998]107号


    为配合纺织压锭,调整纺机生产结构,鼓励我国的纺机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将纺织机械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二)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通知所述的纺机是指棉纺织机械,印染机械及整理,轧光等其他纺织机械的总称.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纺机共包括67个税号,纺机具体税号及名称详见<纺织机械税号清单>(附件一).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除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不作调整外,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纺织机械税号清单(略)
二,列名纺机出口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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