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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8]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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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402/t285282.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1998]117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8]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7-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8]11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6月1日起,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改为实行财政定额补贴办法.为此,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印发<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36号).根据上述精神,现对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退(免)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8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改为财政定额补贴办法.对企业1998年6月1日以后购买的新疆棉,停止发放<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同时,生产出口的纺织原料及制品统一执行11%的出口退(免)税率,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
二,企业用1998年5月31日以前购买的新疆棉生产出口的产品,凡符合财税字[1997]126号文件规定的,仍可继续按该文件的退税监管办法执行.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对未使用或未发放的<监管证书>进行收缴注销.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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