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56
  • Tax100会员 27981
查看: 582|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8]4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5121
2020-6-25 10: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609/t285284.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8]43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8]4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7-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8]432号

状态:失效

    为了平衡出口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公平竞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出口货物退税的统一政策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过程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05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已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操作,对将"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抵顶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按规定计算并作为企业应交税金进行处理,不得挂账结转,更不得按零计算.
1997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处理与本款规定不一致的,应照章补税.
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1997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得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免税,应按<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第一条关于进料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仅适用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或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