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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8]7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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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609/t285298.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8]76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8]7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8]763号

状态:失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有关规定,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不再享受以税还贷或财政定额返还还贷政策.为此,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可以办理退税.具体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以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199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可根据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对出口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不得办理退税.
二,齐鲁,扬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对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进行一次清理,凡销售给出口企业的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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