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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9]2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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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402/t285213.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1999]225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9]2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8-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1999]225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的精神,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目前已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
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二,以上提高出口退税率货物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号及其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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