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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退[2000]20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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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3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401/t28543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退[2000]20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退[2000]20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退[2000]20号

状态: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0]155号,以称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经商上海海在有关部门同意,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的“四至范围”,是指经海关验收通过的出口加工区法定区域。
  二、《暂行办法》所述的“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不得从事超越海关关于出口加工区监管规定的加工贸易(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业务,即区内企业不得将已进入区内的未经加工或已经加工的料件、半成品或成品深加工结转至区外企业继续加工。对于任何违反或超越海关关于出口加工区监管规定的加工贸易(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业务,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并按税法规定予以补税和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发[2000]15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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