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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清单发布,税务律师要关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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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4: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自4月1日施行。清单列举了适用“首违不罚”的事项,共计10项,税务律师作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专业力量,应该对此予以充分的关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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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批“首违不罚”税务清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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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违不罚”与依法治税

行政处罚具有制止和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对严重违法进行严厉查处,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也是对潜在违法者的警示。对轻微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的目的。


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不断创新执法方式,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于维护秩序、保护权利、体现公平效率,树立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都有积极意义。


柔性执法并非行政机关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更非“随便网开一面”,而是行政执法机关从过去注重于重罚转向了刚柔并济的管理方式,这本身也是回归到了法律的基本要求。


根据公开报道,4月1日,广州云医惠药医药有限公司东莞四季花城药店成为“首违不罚”政策的东莞首位受益纳税人,该纳税人所属期2月的个人所得税逾期未申报,税务人员了解情况后,对其逾期申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教育,并引导其现场进行补申报,鉴于该纳税人违法事项属于“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情况,且危害后果轻微,改正态度积极。根据总局公告精神,税务人员对其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三、税务律师要关注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首违不罚”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此背景下,《税收处罚法》就成为主要法律依据。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予以公布,该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新《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结合国税总局的公告,税务律师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适用范围应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即,在处罚法条中有“可以处”、“可处”、“可以并处”、“可并处”表述的。同时,针对税务“首违不罚”须是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第二,与此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前半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属于法定“不予处罚”事项,与本次公告首违不罚事项性质不同。


第三,“首违不罚”更加凸显行政执法的出发点是服务好、保护好市场主体,不至于因为一次轻微的无心之过留下处罚记录,从而有可能丧失招投标、评优评先、申请优惠政策等方面的资格,这一点对于很多大中型企业意义重大,税务律师可以协助企业积极争取适用首违不罚,避免因受到行政处罚间接带来的重大利益损失。


来源:华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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