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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如何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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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17: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众所周知,合伙律师事务所为特殊合伙企业,那么律师要不要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今天,我带大家细细了解一下!

一、律师要不要进行个税汇算清缴

(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

(二)律师取得收入应归入税法上的何种所得

根据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中律师的人员性质不同,可以大致分为合伙人律师和雇佣律师两类,雇佣律师包括在律所领取工资、办案分成的专职薪酬/提成律师和兼职律师。人员性质不同造成收入的税收性质也不同。

合伙人律师在律所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因此,合伙人律师在律所取得的收入应属于经营所得。
雇佣律师在律师取得的收入属于综合所得。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雇佣律师取得的收入在税法上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范畴。

(三)根据律师所得类型的不同,汇算清缴也不同

人员性质不同造成收入性质不同,个税汇算清缴的适用规则也不相同。
合伙人律师需按照经营所得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期是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因疫情影响可能延期,以当地税局通知为准。

雇员律师(含薪酬律师、提成律师、兼职律师)需按照综合所得进行个税汇算清缴。雇员律师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就需要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1. 属于税法规定的中国居民个人;
2.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
3. 年综合计税后需要申请退税(自愿放弃退税除外),或者应当补税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A.综合所得年收入高于12万元且应补税金额高于400元;B.取得收入时,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二、律师怎样进行个税汇算

对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我们从三类不同人员,两类特殊收入来分别了解掌握。
三类人员,一类是合伙人律师,一类是雇员律师,一类是其他从业人员。两类特殊收入,一类是法律顾问费,一类是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1)合伙人律师:“先分后税”适用经营所得计税规则

合伙人律师,也就是每个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们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按“经营所得“来计算缴纳。

1. 合伙人律师经营所得月度预交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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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截至2019年3月31日,甲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累计取得收入420万元,支出成本费用共计350万(其中合伙人领取的工资、案件提成250万元,其他费用100万元),假定以前年度没有亏损。张律师为甲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为20%,张律师本年度在律所领取的工资、办案提成共计56万元,同时张律师前两个月已预交个人所得税8万元,那么张律师在4月15日前应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1)计算张律师当年实际领取金额:(420-250-100)*20%+56=70万元
(2)计算律所当年累计利润:420-100=320万元
(3)计算张律师实际利润分配比例:70/320=21.875%
(4)计算张律师截止3月31日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假定张律师每月个人负担三险一金为3000元,则为:(420-100)*21.875%-(0.5+0.3)*3=67.6万元
计算张律师本月应预交个人所得税:(67.6*35%-6.55)-8=9.11万元

2. 合伙人律师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环节

(1)经营所得年度汇算计税步骤:
①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利润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计算律师事务所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
②每个合伙人律师按分配比例计算分配生产经营所得
③每个出资律师合伙人按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减去各项扣除费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④根据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对应的适用税率,减速算扣除数,确定应纳税额
⑤将合伙人律师的应纳税额与已预交税额对比,多退少补
例子:乙律师事务所有10位合伙人,按各合伙人贡献决定2019年度的各合伙人分配比例。李律师是该所一名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核算,李律师利润分配比例为20%。该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财务数据:不含税收入5000万元,成本、费用、税金4010万元(其中:2019年度发生招待费40万元,广告业务宣传费100万元,工资薪金支出(含合伙人)2000万元,合伙人列支2万元/月/人;职工教育经费发生100万元,不合规支出100万元),会计利润990万元;无以前年度弥补亏损。

李律师以个人名义向中华慈善总会捐赠10万元,符合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捐赠项目扣除比例100%;个人承担社保费用2.4万元、住房公积金3.6万元;育有二个子女,大儿子上初三,小女儿上小学六年级;李律师为独生子女,父母60岁以上。以上个人扣除项目在乙律师事务所取得应税所得中扣除。李律师2019年已预交个人所得税50万元。那么李律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否补税?

①按税收规定计算乙律所2019年度纳税调整后生产经营所得额。
1)乙律师事务所纳税调整项目如下:
a.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5000×5‰=25万元;40×60%=24万元,调增业务招待费40-24=16万元;
b.广告与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5000×15%=750万元,实际发生100万元,业务宣传费可全额税前扣除;
c.合伙人工资及业务提成不得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2*12=240万元;
d.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000-240)*2.5%=44万元,实际发生1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6万元。
e.调增不合规成本费用发票列支额100万元。
2)计算律所2019年度纳税调整后经营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990+16+240+56+100=1402万元。
②计算李律师实际利润分配比例:
李律师税前实际所得=990*20%+24=222万元;
全体合伙人税前实际所得=990+240=1230万元。
纳税调整后李律师实际利润的分配比例为:222/1230*100%=18.05%;
③计算李律师的费用及捐赠扣除情况:6+2.4+3.6+0.2*12+0.2*12+10=26.8万元
④计算李律师2019年度的应纳税额:(1402*18.05%-26.8)*35%-6.55=72.64万元
⑤计算李律师2019年度应补税额=72.64-50=22.64万元

3. 合伙人律师个税汇算的关键注意点


1、在计算经营所得时,合伙人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合伙人的工资及业务提成属于合伙人的经营所得,虽然在律所账务处理上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了,但是一项收入不可能对应两种税法上的所得类型,因此合伙人工资及业务提成在合伙律所年度汇算时不得税前扣除,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2、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所谓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属于下面要谈的雇员律师。
3、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这里规定是按照律师协会规定的业务培训,如果是律师个人自行参加的业务培训,不能扣除。
4、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149号) ,虽然合伙人之间约定了利润分配比例,但是因为各个合伙人实际领取的工资及业务提成不同,导致最终承担纳税负担的实际利润分配比例不同于最初的约定利润分配比例。
5、合伙律所扣除项目与合伙人个人扣除项目不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税前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应为律所业务支出实际发生,与取得律师业务收入相关,符合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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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个人可以扣除的项目有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准予扣除的捐赠支出以及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培训承担的培训费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6、关于合伙人律师的费用扣除规定有期限限制已到期。根据国税总局2012年53号公告规定,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这个政策规定于2015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目前后续没有政策的延续文件,按规定在2016年之后计算合伙人律师经营所得时不能适用。但部分省市仍在继续执行该政策,律所应密切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

对于合伙人律师的个人所得税,有两个历史政策变更需要了解一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曾经有一个特殊规定: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这个政策是由期限限制的,在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目前后续没有政策的延续文件,2016年之后经营所得计算时不能适用。
2、国税发[2002]123号曾经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允许全行业核定征收,有条件查账征收一定要查账征收,如果确实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时候要从高,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这个规定被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号公告废止了。目前对律师实务所不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以没有比例的限制性规定。国税发(2010)54号

(2)雇员律师:适用综合所得计税规则

雇员律师,包括专职的律师和兼职的律师,他们从律所取得的收入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雇员律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有一个需要特殊考虑的事项,就是办案费支出。该支出在律师事务所有两种列支方式,一种是按比例扣除,一种是据实扣除。

如果雇员律师和事务所采取了收入分成的方式,取得的分成收入扣除一定比例的办案费后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这个一定比例的办案费是各省税务机关确定的,不超过分成收入的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规定,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可以不超过分成收入的35%。因为该政策到期后没有延续,所以2016年之后应该还执行30%。

如果雇员律师的办案费支出在律师事务所采取的是据实扣除,也就是说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已经据实列支了,雇员律师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就按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缴税,不能再按上述比例扣减办案费了。总的原则是办案费支出只能扣减一次。

兼职的雇员律师在取得工资薪金,律师事务所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需注意,不减除税法规定的各项费用,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工资薪金所得应扣除的各项费用由原单位来扣除。

1. 综合所得个税预交环节

例子:王律师是丙律师事务所薪酬律师,工资由基本工资、年终奖、分成收入、福利津贴等组成,律所不负责律师的办案费用,办案费用由律师自行承担,丙律所当地的办案费用扣除标准为30%。2019年1月,王律师取得基本工资5000元,分成收入30000元,春节福利津贴1000元;发生办案差旅费2000元,参加律师协会规定的业务培训支付800元。该月律所代扣代缴三险一金个人缴费1800元,王律师申报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那么王律师2019年1月应预交多少个税?

(1)计算王律师2019年1月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00+30000*(1-30%)+1000-5000-1800-1000-800=17400元
(2)计算王律师2019年1月应扣缴的个税:17400*3%=522元

2. 综合所得个税汇算清缴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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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赵律师是丁律师事务所提成律师,律所与律师约定的收入分成比例为2:8,赵律师2019年度实现业务收入40万元,每月从律师领取工资1万元,丁律所不负责律师的办案费用,办案费用由律师自行承担,丁律所当地的办案费用扣除标准为30%。赵律师2019年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2.4万元,住房公积金2.4万元,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赵律师2019年度已预交个税2.03万元。那么赵律师2019年度汇算清缴应交多少税?

(1)计算王律师2019年度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12+40*80%*(1-30%)-6-2.4-2.4-2.4=21.2万元
(2)计算王律师2019年度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21.2*20%-1.692=2.548万元
(3)计算王律师2019年度应补税额:2.548-2.03=0.518万元

3. 雇员律师个税汇算的关键注意点

(1)35%的办案支出扣除规定已到期未延续。根据国税总局2012年53号公告规定,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办案费用扣除可以不超过分成收入的35%。但该政策到期后没有延续,因此2016年以后,仍应按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执行,雇员律师办案费用扣除比例为30%以内确定。

(2)办案支出按比例扣除和据实扣除只能二选一。雇员律师办案费支出在律师事务所有两种列支方式,一种是按比例扣除,一种是据实扣除。

如果雇员律师和事务所采取了收入分成的方式,取得的分成收入扣除一定比例的办案费后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因为35%的办案支出扣除规定已到期未延续,因此仍应适用之前30%的办案费用扣除比例。

如果雇员律师的办案费支出在律师事务所采取据实扣除,即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已经开发票在律所据实列支了,雇员律师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就按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缴税,不能再按上述比例扣减办案费了。雇员律师的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也就是只能扣减一次。

(3)兼职律师律所扣税不减除各项费用。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兼职的雇员律师在律所取得工资薪金时,因为其应扣除的各项费用由原单位来扣除,因此律所在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需注意,不减除税法规定的各项费用,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自两处(原单位和律所)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3)其他从业人员
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人员,如后勤管理等人员,从律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如果是雇员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人员,雇员律师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再聘请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这个扣缴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国税发[2000]149号

(4)特殊收入
1、法律顾问费
律师如果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149号曾规定过该项目按“劳务报酬”计税,2012年第53号公告将其废止。所以,目前应该执行合伙律师按“经营所得”,雇员律师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对于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但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办案补贴是主要是根据办案的平均成本核定的。办案成本一般包括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

可以看出,办案补贴的列支范围相当于一般公司的差旅费支出和办公耗材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而个人办公耗材支出,属于公司正常的费用支出,并没有任何财税规定将其划归为员工工资薪金收入。

另外,上述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也明确表示分成收入也需要扣减一定比例的办案支出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案支出是不征税的。据此分析,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应该属于不征税的范畴。

例子:张律师2020年1月从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取得了工资7000元,补贴1000元,专项扣除为800元,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业务分成收入25000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张某以个人名义聘请了兼职律师李四协助,支付李四报酬4000元。张某为一家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当月取得法律顾问费10000元。当地分成收入的扣除比例是30%。请问张律师2020年1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20年1月应纳税所得额=7000+1000+25000×(1-30%)+10000-5000-800-3000=26700元
律所应预扣预缴张个人所得税=26700×3%=801元。

三、律师不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有哪些风险

对于律师而言,不管是之前禁止律师行业全行业核定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时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在税务机关的眼中,律师都是属于高收入群体之列的,因此也是个税征管的重点关注对象。在个税汇算清缴时,如果有退税,纳税人有放弃退税的权利,但是如果需要补税,就产生了必须补税的义务。一旦不去履行个税汇算清缴补税的义务,各种风险扑面而来,被税局“重点照顾”的律师,风险可能就更大了。

1、信用惩戒

律师未依法如实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会记入个人纳税信用记录,面临联合惩戒的风险。律师是个需要爱惜自己羽毛的职业,一旦因为个税缴纳问题被联合信用惩戒,会对生活、执业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2、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计量标准是每日万分之五,从滞纳税款之日收到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有可能会超过税款本金,即使不超过本金,每日万分之五,年息算是18.25%,代价也是很高昂的。

3、被处以税收行政罚款

律师未及时交税或者偷税,比如私自收费,收入未如实申报等,都可能被处以税收行政罚款,罚款金额为税款的0.5倍到5倍之间,当然如果律所没有按规定代扣代缴律师个人所得税,对律所可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到3倍罚款。

4、涉嫌虚开发票罪

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取得发票或者有真实交易但是取得与真实交易不符的发票时,比如买票冲账行为,如果虚开发票数量超过100份或者虚开发票税额超过40万元,即构成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涉嫌逃避纳税款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和律所都可能涉嫌本罪。


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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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确  发表于 2020-10-22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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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0-21 17:3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个人所得税常识
律师分类:投资律师、提成律师、工薪律师、兼职律师。

新个税法对律师群体的影响
一、对投资律师的影响
投资律师指律所合伙人。
收入来源:律师业务收入+律师事务所经营收入。
1.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属于合伙企业性质,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投资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将成本、费用扣除后,先将所得额分配到各个投资人,由投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律师事务所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
③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规定,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也就是说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但依然可以扣除6万元的费用。
2.假如没有综合所得,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
3.假如投资律师以个人名义取得综合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则用综合所得减除上述费用和扣除项目。
4.实行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对提成律师的影响
提成律师指自己有独立案源,能独立办案,根据协议,与律所按照比例分成。
收入来源:业务提成+综合所得(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1.按“综合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应税所得额=分成收入+综合所得-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②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应税所得额=分成收入×(1-30%)+综合所得-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其中30%的成本不需要发票抵扣)。
2.适用3%-45%的七级累进税率。

三、对工薪律师的影响
工薪律师指不能独立办案,辅助投资律师和提成律师,和其他领取薪水的人员无区别。
收入来源: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1.按“综合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税所得额=综合所得-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2.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四、对兼职律师的影响
兼职律师指在本职工作同时,兼做律师。
收入来源:综合所得(全职单位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律师业务分成。
1.按“综合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的支出的费用(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分成收入的70%计入应税所得额。
②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分成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律师事务所以兼职律师取得的分成收入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时没有考虑6万元及专项扣除等,此类扣除在全职单位扣除。)
3.用全职单位的工资薪金-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4.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5.兼职律师从两处取得收入,最终汇算清缴时,适用税率跳档,导致税负上升。

目前税制对律师行业的不利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不适用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可以不要求企业制作账簿,且税费低,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并不适用。

二、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
1. 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①不能享受10万元增值税起征点税收优惠。因为律师行业的增值税的实际负担着是每个律师,但是纳税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作为纳税主体,月收入肯定超过10万元,导致律师的收入再低,都要负担增值税。
②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微企业月收入≤100万,所得税税率优惠后实为5%;月收入100万<月收入≤300万,所得税税率优惠后实为10%,但这些优惠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能享受。
③不能享受企业工资薪金总额8%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
律师行业的培训费用只能在工资总额2.5%以内的范围内扣除,其他企业是8%。

税 收 筹 划
一、错误的节税办法
1. 找票
这些票据与律师业务没有关联性,不具有合理性,会被税务机关否定。比如向亲朋好友找的成品油油票,超过了律所汽车所需最高限额,即使汽车24小时消耗都用不完,如被发现,会被认定为逃税。
2. 买票
目前的发票基本都是真票,但是交易是假的,通过资金回流方式被发现,则会被认定为偷税。
3. 到税收洼地自设公司开票
4. 私下收费。

二、税收筹划
1. 多交住房公积金:适用于公积金和保险没有关联性的地区。
2. 交补充养老保险:不超过工资5%以内的部分可以暂时不缴个税,计算基础不能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但是退休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时需要交税。
3. 福利费:工资总额14%可以税前扣除。
4. 工会经费:工资总额2%可以税前扣除。
5、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2.5%可以税前扣除。
6、律师可以考虑将汽车卖给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折旧,作为成本扣除,以及其他与汽车相关的所有费用都可税前扣除。
7. 聘请残疾人:支付残疾人工资可以加倍扣除。
8. 全年一次性奖金。

某提成律师年应税所得额是126万元,则其中有30万的税率为45%。假设将这30万做成年终奖,税率可降到20%。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例中的税额计算为:30万÷12=2.5万,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410元,应纳税额=30万×20%-1410=58.590元。
注意以下年终奖的无效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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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税收依据不仅有法律、法规,更多是国税部门和地方税务局的规范性文件,带有较强政策性。为最大程度确定节税方案合法合规,还需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并做好沟通。

作者:缪(miao)成彩,女,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至2018年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精通法官思维,善于沟通协调,诉讼经验丰富。

执业理念:经验作基,逻辑成律,哲学为神,共同缔造极致法律服务!

执业方向:房地产、建设工程等高端民商事诉讼、HR管理、税收、股权筹划

公益法律服务: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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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0-21 17: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律所合伙人如何汇算清缴?

这里所说的律所合伙人仅指在司法局备案的合伙人。合伙人律师从律所取得经营所得,需要进行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可以在经营所得汇算中扣除费用6万和各项扣除项目。合伙人律师完成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就完成了汇算清缴义务吗?还要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吗?

如果合伙人律师在纳税年度内,还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同时又符合综合所得汇算条件的,就需要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并且必须在综合所得汇算中扣除费用和各项扣除。

由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是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办理,早于综合所得的汇算时间,如果合伙人律师在经营所得汇算时已经扣除了费用和扣除,那么就需要更改经营所得汇算申报表,改为在综合所得汇算中扣除费用和扣除,否则可能要面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二、提成律师分成收入中的30%办案费用是否需要计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

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提成律师从分成收入中扣除的30%办案费用是否计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取决于律所是否负担提成律师的办案经费。

如果律所不负担提成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则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30%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汇算清缴。

如果律所负担律师办案经费,那么提成律师的工资薪金将不再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也就是直接以分成收入计入工资薪金进行汇算清缴。

三、中途变更律所的律师如何汇算清缴?

在两处以上任职包括一个人同时在两处以上任职,还包括同一纳税年度内在两处以上任职。比如,某雇佣律师上半年在A律所任职,下半年在B律所任职,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中途变更了律所的律师,就属于在两处以上任职,因此需要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由于在纳税年度中间调转过工作单位,律师需在新的律所重新计算累计收入额,这样就会降低个税的预缴税额,因此全年的预缴税额可能会低于全年应纳税额,这样律师可能会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进行补税。

四、如果汇算的工资薪金与缴纳社保的工资基数不一致怎么办?

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如果发现已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与缴纳社保的工资基数不一致,那么极有可能是少缴了社保费,建议您在补缴后再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

大部分人认为,现实中社保都是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的,缴纳个税的工资薪金与社保缴费基数不一致,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律师和律所也不用担心这个问题。

在这里我想提示各律所和各位律师,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可能会进行大数据分析,如果律师缴纳个税的工资收入和缴纳社保的工资基数不一致的话,可能会预警律所少缴了社保费,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

五、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汇算?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将全年多次奖金中的一笔奖金,从综合所得分离出来单独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再适用月度税率表。因为综合所得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因此通过分离出一次性奖金可能会降低综合所得的税率。

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一次性奖金有两种汇算方式,一种是作为一次性奖金申报,另一种是并入综合所得申报。

通过比较,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选择并入计税更划算,而收入和年终奖收入较高,选择单独计税则更划算。在此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在汇算清缴时,决定一次性奖金的汇算方式前,要先对自己的税负进行测算,再决定汇算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律所在预扣预缴时没有选择使用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方法,那么律师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就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今年是首次汇算清缴,不依法汇算清缴的法律后果可想而知。律师是法律的践行者,律所是法律服务提供商,更要正确对待汇算清缴,重视汇算清缴。

作者:王晓伟
来源:律师税务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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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0-21 17: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与个税:从新个税法角度看旧律师个税文件之一

学习笔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笔记:
1、《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根据《律师法》第三章规定,律师事务所分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等三类。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所得包括: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结合本款规定来看,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就是此处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4、还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吗?根据新法优于旧法来看,出资律师的经营所得,自2019年1月1日起,已经属于税法明确的“经营所得”,不用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了。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这个所得项目,也因个税法修改,退出历史舞台。现在:都叫“经营所得”了。
5、新税法下,“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可以扣除吗?新《个人所得税法》及条例未见相关规定,但根据税法原理及现行有效的本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来看,投资人律师的工资、薪金不能扣除,但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出资律师的经营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注意这里的成本费用,并不包括出资律师的工资薪金收入,即所谓的出资律师的工资薪金,就是出资律师的收入,需要计入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去。)
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记:
1、年度经营所得=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2、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即:按比例分配年度经营所得。
3、小结:所谓的先分后税,先分配年度经营所得,后对分得的经营所得计算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适用新《个人所得税法》附表二所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4、举例:若张三李四两位出资律师(6:4)出资王五律师事务所,2019年取得所得1000万元,则张三、李四各分配所得600万元、400万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张三、李四)若没有取得没有综合所得,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这时候需要确定张三李四各自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金额。假设张三缴纳社保公积金(专项扣除)3万元、专项附加扣除6.6万元(两个女儿教育:1000*12*2+独生子女赡养老人:2000*12+上海住房租金1500*12),则:张三应纳税所得额=(600-6-6.6-3)=584.4万元,结合税率表可得其应纳税额=584.4*35%-6.55=197.99万元(税额惊人啊)。李四律师的个人所得税额,自行模拟)
三、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笔记: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第三条已经废止。
2、此处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应为1995年版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二十三条,后200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改在了第三十五条了。
3、1995年版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4、思考: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核定所得税的规定,被废止。是否说明,合伙出资律师事务所可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5、答案:不行!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第一条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四、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记:除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外,支付给雇员的所得,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五、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笔记:
1、雇员律师也有按照约定比例,取得分成收入的。
2、提成律师,可以扣除办案费用,余额与其他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笔记: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规定,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2、后续未见上述执行期限是否延期的相关规定。实务中,一般还按照35%在执行。)
六、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笔记:
1、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也可以取得其他类型的所得。
2、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兼职律师只能减除一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
3、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兼职律师也可以扣除35%的办案费用。
4、兼职律师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笔记:
1、《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规定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2、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七、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笔记:
1、律师自聘人员的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当然,也可以统一与律师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取得的收入未工资薪金所得。
2、新个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归为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新《个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八、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笔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已经将本条规定废止。并改为:“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8月23日

作者:刘金涛
来源: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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